关于潜水员培训及其职业证书管理工作的思路与推进计划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常务副理事长 张代吉
一、正确理解潜水职业的属性
潜水,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被公认为高危行业之一,主要是因为潜水人员长期处于从常压到高压的反复转化的环境,完成着惰性气体饱和与脱饱和的过程,保持体内压力与环境压力均衡,返回常压前须将在高压下体内形成的惰性气泡彻底排除体外。如若操作不慎或违反规则、程序,则可能导致减压病等重大危险,严重者可致终生丧失劳动能力,危及生命甚至造成死亡。此外,潜水人员在高压环境下受水流冲击、能见度的限制以及污染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发生其他意外伤亡事故。因此,潜水直接涉及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在健康安全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何以保障健康与人身安全
从事潜水行业的个体,首先,身体条件必须达标,应符合《潜水员体格标准》要求,潜水员体格合格;第二,在体格达标的前提下,须完成潜水及水下作业技术系统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我会规定的空气潜水培训时间为628学时(美国协会规定培训时间为620个学);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须经过一年实习,方可正式潜水作业;第三,潜水及水下作业须严格遵守潜水规则规定的制度、标准、一般程序和应急程序。完全做到上述三点,则将最大限度避免潜水疾病和死亡事故,如美国潜水员死亡率每年十万分之一,我国纳入规范管理的工程潜水员死亡率每年五千分之二、三。但目前尚未纳入规范管理的我国非工程潜水的安全问题相当严重,这部分人群的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事故触目惊心。一项调查表明,山东半岛仅在一年间竟有1000多人次罹患减压病,患者竟浑然不知患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大连长岛地区海产品养殖水域面积达70万亩,水深一般在20~40m,很多渔民一味追逐经济利益,缺乏潜水基本常识和规则,冒险无证潜水,一年间竟发生30~40名人员死亡事故,10年间发生5728潜水病例,有的已经丧失劳动能力。2006年广州某公司组织60名潜水员进行体检,其中发现59名骨质病变。有专家粗略统计,在全国范围内非商业潜水员每年死亡人数超过2000人。
三、发达国家潜水行业组织的作为
以美国潜水承包商协会和英国海洋承包商协会为代表的潜水行业组织对潜水及水下作业安全问题高度关注与重视,早在60年代即开始颁布行业立法,逐步完善了体系化的潜水及水下作业规则、规程及其标准,得到世界大多国家公认并具有权威性,以此为根据建立了完善的安全准入制度和审核机制,在保障潜水从业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潜水承包商服务水平及国际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潜水行政立法滞后和潜水行业协会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国外潜水承包商及外籍潜水从业人员在几乎不加限制与监管的情况下,自由涌入我国潜水市场,占据了近57%的市场份额(主要为饱和潜水及潜水器服务),泱泱大国,无论是潜水标准、规则还是市场份额竟由洋人来“当家”。此举,不但严重冲击了我国潜水市场,也直接损害了我国潜水行业的权益。在我国潜水行政立法严重滞后,相关健康安全体系空白的情况下,国内企业主要是大型涉海企业,采用了美国(ADCI)、英国(IMCA)公认标准及其潜水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作为市场准入审核条件。美,英潜水组织在积极推行各自的潜水标准的同时,还在中国发展会员。因此,国内不少潜水人员包括潜水监督为进入市场,纷纷申请ADCI、IMCA的潜水从业资格证书。ADCI、IMCA还派人到中国来,在我国培训的潜水员中,仅用三天时间进行所谓的培训,收取7000元培训费后换发ADCI的从业资格证书。反而,我国的潜水员目前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潜水市场,人家还不承认我国现行的潜水员从业证书,不少从业单位反映在国外所遇到的这种尴尬处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的损失不但是经济利益,更是国人的尊严!
四、我国潜水职业资格不存在放任不管的可能性
基于潜水行业的高危、风险性,直接涉及人的健康与人身安全问题。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对潜水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其制度、标准及规则也越来越严格,毫无放任不管的趋向,特别是发达国家根本不存在这种可能性,无非其管理方式不同而已。且不说针对职业潜水的复杂和危险程度的严格标准,就连潜水爱好者(又称休闲潜水),也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否则,不接纳你去潜水。世界公认的PADI、SSI、CMAS就是核准此类潜水资格证书的国际组织。
五、潜水员职业资格不仅关乎健康和安全,也是进入市场所必须
中国潜水市场是国际潜水市场的组成部分,严格的潜水及水下作业规则标准世界通用,已成国际共识和惯例。我会自律管理的潜水打捞资质、资格,已引起国内外市场和业主的重视,逐步得到认可和采用。换言之,不具此类潜水资质资格,则会完全被拒国际市场之外。在国内,以中海油为代表的所有大型业主,处于对人员及作业安全考量,绝对不会允许聘用不具有潜水员资格者近入其服务市场作业。故此,应从保障国家、行业及广大潜水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权益的高度出发,审慎对待。我们不能漠视潜水员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应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半个世纪以生命和鲜血汲取的经验,不能做与国际趋势相悖的事。
六、走潜水职业资格互认之路
在潜水行政立法出台前,为加强我国潜水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满足潜水企业建设和潜水从业人员健康与人身安全的需要,应尽早实现我国潜水行业与发达国家的职业资格对等互认机制。为国内同行业融入国际市场、扩大国际间的合作、争取潜水行业话语权等方面创造必要条件,应针对潜水行业的特殊性,重点规范调整潜水职业资格条件标准、作业程序、技术装备、职业保障制度及医学保障等,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作业及潜水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潜水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所谓互认,是指职业资格的互认,而不是职业技能的互认,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目前,有关潜水员职业技能以初、中、高技师鉴定,是在取得潜水职业资格的前提下,以此办法分类,客观的讲,这种分类并不能反应潜水员实际的能力和水平。目前,还没发现世界上有哪个国家采取这种方法对潜水员进行分类,国际上并没有先例。也许是我们信手拈来的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未接地气人为构思的产物。这种技能分类做法对“吃大锅饭”单位的潜水员可能会有兴趣,而兴趣所在是要和工资待遇挂钩。对于民企或潜水自由职业者则意义不大,也不会套用。业内众所周知,潜水员的技术技能主要看其实际作业能力,在“潜水记录簿”上则会一目了然的体现。而潜水员所享受的待遇,完全由雇主把握及劳资双方协议而定。未来,与发达国家建立职业资格对等互认机制,那个国家也不会以初、中、高技师为标准作为互认条件,其原因很简单,国际不通用。
七、协会继续做好潜水员培训和职业证书自律管理责无旁贷
最近,因无上位法的原因,交通运输部取消了作为部门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即关于《关于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交体法发﹝1999﹞3号)和《潜水员管理办法》(1999、3号部令),此举符合国际通常做法,以英、美为代表,此类资格、资质均不是行政审批项目,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市场和潜水承包商认可、行之有效。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这对本会做好自律管理也是一次机遇。事实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原交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法发{2004}417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潜水打捞行业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救法﹝2009﹞735号),上述两项工作已经下放到我会。六年来,协会为此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规则和标准,包括内容完整全面的《潜水管理办法》、《潜水及水下作业通用规则》等十余部技术规范文件,取得了一些经验。与此同时,我会与美国潜水承包商协会、英国海洋承包商协会已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安全标准和促进职业资格互认。而我会现颁发的潜水员职业证书、打捞资质、潜水作业机构资质不但得到国内市场(不具资质、资格很难进入市场)、大型业主(以中海油为代表)和管理机构(以船级社、海事局为代表)的认可。与此同时,上述资质、资格也逐步得到有关国家认可,例如今年,我会员持我打捞单位资质、潜水员职业证书在沙特施工,获得英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工程监理的认可,实现了走出去,进入国际市场的第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我会有基础和条件,完全有能力有必要以行业自律方式在继续做好潜水员培训和职业证书管理工作有所作为。
八、当前主要工作及其推进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原则
以“三个服务”为指导思想,以保障潜水员健康与人身安全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潜水员培训和潜水打捞资质资格自律管理工作;把握完全行业自律自愿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自律管理,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推进潜水资质资格国际互认,促进我国潜水行业及潜水从业人员进入国际市场。
(二)坚定不移的履行行业组织职能
建设一流行业协会目标不动摇,两个“追求”不退缩,三个服务要到位。
(三)继续扩大国际合作
在我会与美国(ADCI)、英国(IMCA)三方合作协议框架下,扩大合作领域,继续深化合作内容,展示形象,正面发声,争取应有的话语权。
(四)完善相关规则标准建设
依照上述指定思想和把握的原则,修订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则”、“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具体工作为:
1、修改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
2、修改潜水管理办法;
3、修改潜水培训管理办法;
4、经过一至两年的意见反馈,修订完善《潜水及水下作业通用规则》
(五)组织专人专责修改上述办法及标准,2015年上半年全部完成送审稿,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