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安全案例汇编》第十部分 案例一
第十部分: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引起的潜水员伤害事故
案例一:王某事故案例
1985年10月16日,某单位潜水组潜水员王某在清除船舶螺旋浆缠绕物时,因违反操规程,将信号绳解脱改作定位导索绳,与水上失去联系时,造成淹溺死亡事故。
事件简述
1985年10月16日中午,某单位船员不慎将缆绳卷进螺旋桨内,船队领导通知潜水组长派潜水员下去解脱,组长派王某着轻潜装具下水,解脱尼龙缆。潜水作业前,有关人员充空气三瓶(日本造钢瓶),每瓶压力120kg/cm2,。王某穿着自携式单管潜水呼吸器、面罩、气瓶、腰压铅(5kg)脚蹼及日本制作的氯丁橡胶湿式服,在14:40分慢涨水时第一次潜水,14:48分出水。把自己的信号绳系在左车叶上作定位导索绳。人在梯子上休息两分钟后,下水将左车叶上的定位导索绳解下系在自己身上作信号绳。于14:54分出水,人在梯子上休息4min,讲“摸不清”。这时队长袁某说:不用轻潜了,改用重潜去解,你就上来好了。王当时点头说:好。袁就离开了现场。后来王向拉信号绳的一组副组长汪某提出去右车叶上作定位导索绳,汪某表示同意。于是王于14:58分第3次潜水。王除自系1根信号绳外,还带1根绳子下去准备系在右车叶上作定位导索绳。下去5~6min时人在信号绳上有动的感觉,但6min后没有动的感觉,拉信号绳不动,再拉导索绳已松脱。在现场的副队长潜水员钱某发觉情况异常后,立即着轻潜装具下水探摸,发现右车叶的定位导索绳已系好,而人却没有找到。后来虽经多方营救仍找不到。一直到10月20日才在其他水域江面上,发现了漂浮的王某的遗体。遗体上的气瓶、呼吸器、脚蹼还在,而面罩和腰间压铅已遗失。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王某在水下工作违反操作规程,将信号绳擅自解脱改作定位导索绳,以至于水面与水下失去联系。发生问题后王某的自救解脱能力又差,以至造成潜水淹溺事故。
原因分析
这次事故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王某经过正式潜水训练,1980年9月从烟台潜水学校毕业。1980年10月,王某曾去南海进行过轻潜训练。1983年又受过饱和潜水训练,持有空气潜水证书和美国泰勒国际潜水公司饱和潜水员证书,还受过水下遇险自脱自救的安全训练。按理说在水下三、四米处作解脱绕车叶缆绳的工作是完全可以胜任的。当时的潜水作业环境是好的,风平浪静、流又不快。穿戴的潜水装具也是好的,气瓶压力120kg/cm2,储气量可供水下呼吸32min。当时王的身体状况也没有发现不良反应。问题的关键是王在水下违反安全制度,擅自解脱信号绳改作导索绳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教训及预防措施
为了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该单位制定如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潜水施工作业必须严格贯彻安全操作规程,不论是重潜作业还是轻潜作业,都必须牢系信号绳;
(二)潜水装具使用前要有人检查和本人复查,经确认良好后方可使用,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三)各级领导布置下达潜水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措施和要求,现场分工职责必须明确具体,严防多头指挥和瞎指挥;
(四)在潜水作业过程中,应对信号绳的使用情况作书面记录,作为潜水档案资料备查;
(五)如只有1人在水下从事潜水作业时,应别安排1名潜水员穿戴好潜水装具,在施工现场执行救助待命任务;
(六)对不安心潜水工作岗位而基本技术又不过关的或由于身体素质不适合从事潜水工作的潜水员,应将具体情况报人事处以便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