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资讯 > 要闻

2024年首起!关于1月7日有限空间事故的紧急通报!致3人死伤!

2024-01-09 16:14:30 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 阅读

2024年首起有限空间事故!广东佛山3名工人井下清淤疑因吸入不明气体出事故,已致1人死亡,2人正在救治中。

1月7日,据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通报,2024年1月6日16时26分接群众报警,狮山镇小塘塘新市场附近有人被困下水道。经初步调查,事发现场为雨污分流工程,当天下午施工人员在下水道作业过程中,1名工人被困,另2名工人在协助脱困过程中疑因吸入气体出现身体不适。

事发后,消防部门及医院迅速到场救援,被困人员被救出,3名伤者均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经全力抢救,于1月7日凌晨3时许死亡,另2名工人在医院进一步治疗中。目前,南海区相关部门正在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特点,部署下阶段专项检查行动。

图片 1.png


最新发布:有限空间“十不准”“十必须”!请转发全体员工牢记!

有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图片 2.png


一旦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该如何在第一时间科学施救

有限空间救援“十必须”

一定要牢记

图片 3.png


1.哪些场所应被判定为有限空间?
根据应急厅函〔2020〕299号规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企业是否需要编制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企业可结合风险情况和危险性大小,判定采取何种形式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3.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属于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目前,特种作业的范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4.企业必须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中的示例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吗?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示例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5.工贸行业中,有限空间属不属于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工贸行业的有限空间属于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6.是不是企业所有密闭且空气流动不畅的场所都应按有限空间管理?
如果企业经风险辨识,确定不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情况,可不作为有限空间管理。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7.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是否需要事前审批?
按照《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和特种作业相关要求,工贸企业应建立作业审批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8.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气体检测频次是否有具体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企业应根据有限空间实际情况,分析危险有害气体产生、聚集和释放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气体检测方式和周期,确保能够正确、及时了解有限空间内部气体浓度变化。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9.企业是否需要为有限空间作业准备应急物资?
工贸企业应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业类型、作业人数,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决定作业现场配备应急物资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10.有限空间作业发包需要分包单位具备哪些资质,作业人员需要相关资质吗?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承揽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也没有全国统一的作业资格证要求。北京等地根据属地监管要求,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主要变化点:

1.jpg

来源:“安全科”微信公众号


中国潜水打捞协会版权所有  ©2003-2024 www.cdsca.org.cn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4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