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潜水打捞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建立科学、规范、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依据行业自律原则,结合行业及会员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单位委托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该单位管辖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人应是会员单位中从事潜水打捞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行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引导作用,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力。
(二)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三)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四)坚持行业自律,业务引领。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应与协会出台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及会员服务工作相结合,为会员单位提供公平、公正、得到全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共同促进中国潜水打捞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合格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证明性文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目的是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技术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评,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 评价结果行业内认可,用人单位可自主衔接内部用人制度,结合实际需求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由协会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是协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基本要求,由于各专业的特殊性,协会还将发布配套的实施细则作为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补充要求。上述实施细则将适用于对应专业。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十条 根据《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从专家委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特殊情况聘请专委会之外的专家。
第十一条 评委会可根据情况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十二条 评委会由11-1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十三条 评委会职责
(一)复核初审结果;
(二)认定评价结果;
(三)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提出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评委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中国潜水打捞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业务,在潜水打捞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三)熟悉潜水打捞作业施工的流程及人员配置情况;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忠于职守,敬业合作,尽责履职。
第十五条 协会经办机构职责
(一)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提出聘请评价专家名单;
(三)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安排终审;
(五)公示评价结果;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七)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职责
(一)为申报人出具职业操守及从业行为鉴定、业绩考核结果、能力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监督申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必要情况下,协助评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实地考核、面试答辩等项工作;
(四)汇总本单位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协会经办机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内容
(一) 职业操守及从业行为(品德)
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评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
(二) 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能力)
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评价,突出归纳创新能力,对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专利、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事故调查、设计文件、专业论文。
(三) 业绩水平和社会贡献(业绩)
绩效水平和社会贡献评价,突出对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和业绩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经济效益、社会贡献。
第十八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作为加分项。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基本程序
(一) 成立评委会
根据《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从专家委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
(二) 通知
协会经办机构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受理截止日前6个月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开展评价工作的通知。
(三) 申报材料报送
委托单位按照申报材料报送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四) 初审
协会经办机构对委托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审核结果。
(五) 终审
评委会对委托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得出评价结果。
(六) 公示
评价结果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20天,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有效,颁发证明性文件。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1.《参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1份);
2.《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人员综合情况表》(一式15份);
3.《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表》(一式2份)。含委托单位对申报人的述职、业绩、测评等方面考察的书面材料;
4.申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已取得的其它相近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5.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总结、论文、论著等(依据实施细则确定,各1份);
6.已获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7.证明工作资历的作业记录簿或施工合同等的复印件;
8.申报人近期免冠2寸相片2张(白底彩照);
9.其他可以证明申报人能力和水平的资料;
10.根据各专业的特殊性、申报等级、已取得其它相近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可酌情使用实地考核、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评价;考核、答辩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协会经办机构。
第六章 自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回避制度
评委会成员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申报人有亲友关系、竞争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与申报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评委会申请复核,评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各种考试成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价的人员,评价结果无效,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周期的申报评价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成员及协会经办机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评价意见和投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成员违反程序和规定,不坚持原则,擅自降低评价指标,不能保证评价质量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纠正、停止其评价工作,直至取消评委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办机构人员不能严守纪律,秉公办事,有对外泄露评价和投票等情况的,依据协会有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在确认评委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评价程序、帮助或包庇弄虚作假等违章违纪行为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向协会举报。协会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向协会出具书面形式的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向申请人或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用于支付召开评价会议及相关的费用支出。
服务费用标准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在发布评价通知或公告中明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二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负责解释。